如此,在知识论、价值论之后,应该有阐释论。阐释论的基本目的,是以人类精神生产的实践为基点,解决精神科学生产知识,如何生产知识,精神科学知识的可靠性、合理性、确证性等基础性、原点性问题,为精神科学及其知识生产立法。当然,阐释论还要解决有关阐释学的基本结构问题,诸如阐释的本质、目的、动力、路径、方法、检验标准等,提出一系列具有当代阐释学基本特征的概念、范畴、命题,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阐释学完备体系。更重要的是,以阐释活动为中心,解决精神科学的生产方式及其成果的知识化问题,为精神科学知识生产与系统合成找到确定可靠的路径,提升精神生产的科学化水平,保证精神科学真正为科学。阐释论可能突破事实与价值、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对立,具有更高、更完备的人类认识与实践品格。 (阅读原文)
张江教授试图把阐释学与知识论结合起来,其中包含的一个主张是精神科学知识具有真理性。这是很值得论究的工作。在他的“提纲”中,如下提法就是一个结合的例证:“意识主体以公共理性的普遍认知与约束为起点,生产超越公共理性束缚的独立意见,以合理自洽的证明,交付公共理性检验。检验为真者,进阶为知识,引领人类理性不断进步。”这里既有阐释学的东西(如“生产超越公共理性束缚的独立意见”),又有知识论的要素(如“检验为真者,进阶为知识”)。 (阅读原文)
笔者主张在进行知识归赋时,最佳归赋语境下的知识归赋才是最合理、最值得选择的。在阐释时,最佳的阐释主体是在公共空间中运用公共理性的阐释者;最佳的阐释对象是最具阐释意义的对象;最佳的阐释标准是公共理性指导下的阐释共同体所选用的标准。由于语境不平等、有层次,因此阐释的知识也有程度性。当然,说语境之间有层次差异且不平等,并不能因此就说只有最佳的阐释主体、阐释对象和阐释标准才有生存权,其他的都要去除。理由有二:一是,阐释成果的受众是多样的、语境化的,“萝卜白菜各有所爱”;二是,由于时空变换,阐释活动会再语境化,在再语境化的条件下,各种不同的语境地位也可能发生变化。 (阅读原文)
诚然,阐释是一种公共的理性行为,背后预设了代表公共理性的阐释共同体。张江教授指出,公共性意义本身是个体阐释意义的基础,只有具有公共性,阐释才有可能。个体阐释生成、存在的可能和基础,是公共性的存在。公共性不仅是个体阐释的基础,而且是个体阐释生成的可能的根据。类似地,知识是一种集体共善。从表面上来看,每一个认知个体都能够通过感知获得知识,如罗素(B. Russell)的亲知。然而,正如不存在真正的私人语言一样,也不存在真正纯粹的亲知。不管多么的私人,每一个知识都是认知共同体的集体产物,需要符合人类知识的公共标准。 (阅读原文)
为了批判后现代主义文学理论对原始文本的脱离,张江教授提出了强制阐释论,倡导回到文本本身而不是进行过度阐释。近几年,张江教授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,提出公共阐释论,认为“阐释是公共空间中的相互理解与交流,而非私人空间的个体理解与自言”。阐释作为一种公共活动,也要有自觉,即阐释不只是制造话语或者宣扬某种意识形态,而是要“以真理性阐释为目标,实现阐释的事件价值”。这种将阐释看作公共的认识论活动的观点,与近些年兴起的社会知识论不谋而合。 (阅读原文)